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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9 01:15
北京商报讯(记者岳品玉、刘思宏)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受到高度重视,从顶层设计、制度行为等多方面加强了监管。9月18日,央行正式颁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令[2020]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办法》中规定的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和使用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主要适用于利率管理、人民币管理、外汇管理、资金管理、支付结算管理、反洗钱和信用信息管理等相关业务,以及与上述业务相关的金融促销员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等。
《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主要规定了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此外,在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中,从银行和支付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顶层设计、全过程控制、信息披露和金融发起人公示等方面进行规范。此外,从消费者金融权利角度看,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信息权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纠纷解决的程序性规定和非诉讼第三方解决机制得到细化和完善。
明确银行和支付机构应根据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特点,评估其对金融消费者的适合性,合理划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承受水平,为适当的金融消费者提供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意愿,不得擅自代表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不得擅自修改金融消费者的业务指令,不得强行搭售其他产品或服务。
央行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反映强烈的问题,特别是与金融消费者密切相关的八项权利。
例如,条例增加了受尊重权的内容;为了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在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方面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吸收“一线两会一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推手宣传行为的通知》的相关内容,有针对性地推广推手;在延续原有金融信息保护专章的基础上,为了实现对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的保护,从信息收集、披露和通知、使用、管理、存储和保密等方面进行了优化。
此外,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在监督管理机制方面,《办法》明确了制度制定、协调机制、监督执法合作等内容。根据中央银行新的“三套”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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