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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8 00:18
近日,记者从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推手,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推手,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内容如下:
一、规范推手促销、广告、收费行为
(一)各县区住房建设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促销、广告和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推手行为。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并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市住房建设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双随机、开放”的要求,不断加强和提升行业监管质量水平。
(2)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制作项目推介书,作为办理价格备案时的重要内容提交给房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宣传推介房屋和签订购房协议前发放给每一位业主。介绍书的样式由企业自行设计,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包括项目公共设施的配置和建设,是指消防设施的基本条件、电梯标准、门厅标准、走廊、绿化、公共配置和建筑用房等。大堂、电梯、绿化效果及必要的公共设施应提供效果图。
2.包括所售房屋的基本情况,是指房屋建筑高度、平面图、全装修标准、计划交付时间、门窗等重要设施的施工交付标准,其中全装修标准和必要的施工标准需提供效果图,购房合同应附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主要材料配置明细表》。
3.以上提供的内容必须符合项目规划条件、商品房预售方案和交付标准。如有变更意向,应提前向住建部报告,经与所有买家协商并签署书面同意变更协议后方可实施。
(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宣传书的内容制作推手宣传视频,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展示设备进行循环播放,并承诺与固定字幕的交付标准一致。第三方销售渠道的所有宣传均以视频内容为准,任何与视频内容不符的内容均视为虚假宣传。
(4)销售房地产时,房地产项目的宣传名称应与住房建设、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文件一致。
(5)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如虚构房屋,或将已售房屋用作广告等。),房屋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标明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含有升值、退租、投资回报等承诺(如“立即买租”、“随租随卖”、“一店三代富”、“投资天堂”等)。);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房屋交易信息不予渲染炒作。
(六)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国家征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以其他形式查封或者限制房地产权利、未取得项目预售许可证、权属有争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正在建设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广告。
(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注明代理机构名称。出售期货房屋应当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八)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明、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销售许可证证明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9)房地产广告声明中,计算面积依法减半的,属于公共面积的,不得声明为赠与,如“买一楼换一人”、“买一房换一人”、“买一楼换一码”等。
(10)对于房地产广告和项目推广中提及的内容,如购房人明确提出广告中明确标识的内容应作为购房合同的条款或附件的要求,房地产企业未写入合同且房屋交付时未予兑现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企业或中介机构、电子商务平台、咨询机构、广告公司等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不得以认购、团购、表彰奖励(包括预约、登记、选号等)等多种形式收取押金(保证金)。)或者办理VIP卡;不允许收取预售性质的“诚意款”或“意向款”;不要以定期存款资金的形式委托银行或金融机构确认买方的购买资格。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第三方机构在销售商品房和办理相关手续时,必须实行“一房一价”、“价格备案制”,不得向购房人收取除购房款以外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服务费;不允许变相涨价卖房或涨价收取相关费用,如以预付电商费、团购费、双倍顶房款等形式向业主收取预订(固定)付款、意向付款、会员费、服务费等费用。
第二,规范销售场所
(1)第三方机构委托推手的项目,需在销售部门的显著位置公示与委托机构签订的协议、合同等证明材料,材料必须明确包括开发企业对委托第三方推手引起的购房纠纷承担责任的承诺及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二)开发企业应在销售部门的显著位置张贴最新标准的合同签订样表,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合同法及相关规范要求,出示相同的表格并逐项填写,不得遗漏核心条款。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故意增加不平等条款及相关不平等补充协议。
(三)开发企业应当将业主购房全过程涉及的收费明细、支付标准和依据张贴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并有责任将购房全过程的支付明细告知购房人,不得追加违法收费。
(4)销售人员的所有基本信息应在销售大楼的公示区公示,不得遗漏。销售人员在项目介绍、户外广告、沙盘制作中,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销售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含有违法、虚假或者误导的内容,不得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
(五)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土地、规划、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内容。
正文:石徐
编辑:许巍
校对:曲格曼
审计:廖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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